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史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公民有权利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彭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