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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栾川乡周某门组诉栾川县政府、栾川县国土局土地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栾川县X乡X组(简称周某组)。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组组长。

被告栾川县人民政府(简称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昝某某,县长。

被告栾川县国土资源局(简称国土局)。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局长。

原告周某组诉被告县政府、国土局土地所有权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原告周某组组长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振京,被告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迎波、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郭亚舟、王迎波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周某组诉称,河南天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128.4亩,而原告多次向二被告提出要求对此占地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均无效果,综上所述,河南天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原告土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土地归原告所有。

栾川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所诉土地所有权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案件审理范围,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栾川县国土局答辩称:与县政府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组向本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天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侵占地原告周某组土地所有权归原告周某组所有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原告周某

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栾川县X乡X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艺

审判员徐超英

代审判员叶乃君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雷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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