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府谷县建业机制兰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马回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建业机制兰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府谷县建业机制兰炭有限公司在接到法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缴也未提出减、缓、免缴诉讼费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向奇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