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慈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系受害人褚道珍之女。
被告慈利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慈利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慈利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工作人员,住(略)。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6日,原告之母褚道珍因支气管扩张某感染,到被告慈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肺炎,治疗效果很好。同年5月26日晚7时左右,褚道珍因上厕所摔倒并引发支气管大出血而致意外死亡。褚道珍死亡后,原告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慈利县人民医院给其赔偿因褚道珍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慈利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因褚道珍死亡给其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0000元,定于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当日支付;
二、原告张某的其他损失自愿放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慈利县人民医院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联合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