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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金明,北京市岳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丘市银监局永城办事处职工。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河南旺达(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王某于2008年5月8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按合伙出资比例确认其与杨某某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原审法院受理后,杨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审法院经审查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2008)商民一初字第48-X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8)豫法民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原审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8)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王某于2010年7月20日以身患重病,不能按时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金明,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葛建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回上诉人王某。

审判长原永杰

代理审判员酒红杰

代理审判员高海娟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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