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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严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女。

被告严某,男。

原告彭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1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4日生育一女严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自生育女儿后,原告就发现被告有喜欢酗酒、打麻将赌博恶习,为此,原、被告之间经常发生争吵。2002年8月、2003年6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嗣后,原告考虑到孩子读书,就未再向法院起诉。平时被告有殴打原告的行为,原告听到被告的声音就害怕。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严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结婚前原告就知道被告有时喜欢喝酒、打麻将,但被告平时对家庭尽了责任。现原、被告夫妻不睦的原因是原告平时拒绝夫妻生活所致。2003年法院判决原、被告不予离婚后,双方感情亦尚好,2009年过年双方也很好。现孩子也已长大,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为了家庭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与被告严某于198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1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4日生育一女严某,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嗣后,双方经常为被告在外喝酒、打麻将及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尽责任和夫妻生活等问题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逐渐不睦。2002年8月、2003年6月原告曾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现原告彭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与被告严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一度亦尚可。造成目前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在外喝酒、打麻将及夫妻生活不和谐等问题所致。应当指出,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节制在外喝酒,杜绝打麻将等行为。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互谅互爱,相互体贴、照顾,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严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彭某亦应从珍惜家庭孩子及夫妻感情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彭某要求与被告严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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