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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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4日晚22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在平乐县X镇“仁义电器”旁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K粉(氯胺酮)403.23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李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计量证明,毒品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健壮

审判员岑梅

人民陪审员莫晓雪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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