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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与李某乙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3-04-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高民终字第30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村西南财经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52岁,汉族,四川省版权事务中心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34岁,汉族,住(略)—3—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45岁,满族,清华大学副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76岁,汉族,国家林业局离休干部,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38岁,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三联韬奋图书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军,北京吴栾赵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焰,北京吴栾赵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某,上诉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以其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910元,由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锦川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ΟΟ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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