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2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2月21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2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14日下午15时许,滑县X乡X村民郭胜利(在逃)、张小六(已判)无故拦截去其村买猪的刘XX等三人,向其要钱并进行殴打。大寨派出所值班民警夏某某和张海计接警后赶到,向郭胜利表明身份,阻止其继续闹事,郭胜利拒不听从。被告人秦某某到达现场后不问原由即掐住夏某某的脖子将其摁倒在地,夏某某表明身份,秦某某、郭胜利仍对夏某某继续殴打。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被害人夏某某陈述;证人张XX、刘XX、张XX、刘XX、祝XX、赵XX证言;秦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于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慧彩
二O一O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宋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