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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8月25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滑县公安局对祁某某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1日,滑县X乡X村民王XX在焦虎乡焦虎商场门口被盗的一辆白色众星牌125摩托车。后该车由李俊昌收买,李俊昌于2006年夏季某日通过慈周寨乡X村韩心芳介绍,以117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祁某某,被告人祁某某在明知该车系赃车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3871元。

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李XX、王XX、祁XX、祁X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被告人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在案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赃,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祁某某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献波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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