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何某与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人,甘肃省庆城县X乡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农民,住(略),系原告之母。

被告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女,系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原告何某与被告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冯某、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11月12日开始在被告公司上班,2008年4月10日上午10时许,原告在工作期间与同事抬大盖时右脚不慎踏入送料绞刀被绞伤,当天被告方派人将原告送往太原显微手外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足毁损并皮肤大面积缺损,随后在该院做了右小腿截肢手术,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8000多元,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8月21日认定原告为工伤,经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陆级。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工伤待遇未果。为此,原告于2008年10月向府谷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结论为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6项费用共计x元。但对假肢的安装、更换、保养及维修费用未作结论。故要求被告赔偿假肢安装费x元。维修费、保养费、住宿费、交通费x元。赔偿精神抚慰金x元,生活护理费x.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元、医疗补助金x元、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790元,劳动能力、工伤、配置残疾用具鉴定费3828元,鉴定期间交通费3918元、住宿费520元、伙食费2238元。重审期间配置残疾用具鉴定费1700元、交通费517元等,共计x.6元。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公司同意榆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榆劳社保险认决(2008)字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属工伤,也认可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榆政劳鉴字(2008)第X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陆级,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工伤鉴定费、差旅费共计x元,我公司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支付日后的假肢安装、置换、维修、保养费x元我公司不同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权限及陕西省配套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费用限额管理”的原则,由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确认(现行小腿假肢的限额为7000元)。对于原告生活护理费的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公司不予赔偿。原告要求支付x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我公司也不予赔偿。我公司的意见是:1、保留劳动关系,公司安排其适当的工作,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2、解除劳动关系,依照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赔偿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个月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个月。3、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12日到被告公司上班。月平均工资1796元。2008年4月10日上午,原告与该公司工人抬大盖时不慎右脚踏入送料绞刀,致原告右脚受伤,被告派人将原告送往太原显微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足毁损并皮肤大面积缺损。随后原告做了小腿截肢手术,住院15日,花费医疗费8000多元被告全部支付,2008年4月25日出院,之后被告在太原市康喜假肢矫形康复器材中心为原告右小腿装配了假肢,价格为x元。2008年7月31日原告之父何某果向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8年8月21日,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榆劳社伤险认决字(2008)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属工伤。2008年9月17日原告向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2008年9月29日,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榆政劳鉴字(2008)第X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原告何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陆级。随后原告向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8年12月21日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府劳仲案字第[2008]X号裁决书,裁决由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790元;以上款项合计x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以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交通住宿伙食费1000元;从即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的其他申诉要求不予支持。2008年12月26日原告因该委员会遗漏裁决生活护理费、配置辅助器具费为由不服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劳动能力补充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是否需要生活护理,是否需配置辅助器具进行确认。我院委托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对原告的申请事项进行鉴定,该室转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所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的陕蓝(2009)法医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原告支付鉴定费2628元、鉴定实际支出费200元。

重审期间我院委托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对原告的申请事项进行鉴定,该室又委托陕西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0年8月4日作出:陕榆高[2010]法医临检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支付鉴定费1700元、鉴定实际支出费517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10年12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何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工伤认定交通住宿费、假肢维修费用、配置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共计x元。

二、原告何某自愿解除与被告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

三、原告何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鉴定费2628元、鉴定实际支出费200元;重审期间鉴定费1700元、鉴定实际支出费517元,被告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案件受理费x元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平

代理审判员刘富鹏

代理审判员刘杰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赵琴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