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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辰民一初字第105号

原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海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因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石某某亦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海舟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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