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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民诉保字第46号

申请人何某某,男,44岁,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曾某某,男,40岁,汉族,住永兴县X路

本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永民诉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曾某某的雪富兰小车(湘x)及冻结其金色龙华房产的租赁收益。现因曾某某偿还部分债务,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对曾某某财产的查封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曾某某所有的雪富兰小车(湘x)的查封及对其金色龙华房产租赁收益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李文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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