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某,男,44岁,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曾某某,男,40岁,汉族,住永兴县X路
本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永民诉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曾某某的雪富兰小车(湘x)及冻结其金色龙华房产的租赁收益。现因曾某某偿还部分债务,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对曾某某财产的查封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曾某某所有的雪富兰小车(湘x)的查封及对其金色龙华房产租赁收益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李文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