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桂东县彩洞电力有限公司,住所桂东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桂东县彩洞电力有限公司因与孙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10)桂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上诉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和被告于2008年7月5日签订了《彩洞二级水电站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的内容由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承包范围包括管道加工、管道安装、管道刷漆人工、伸缩节卸车、制作、运输、安装,承包方式除管道工程的板材、油漆外,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承包方式。合同明确约定了管道制作、安装,螺旋管安装以及伸缩节安装的工程单价和工程款。但对管道刷漆人工工资没有约定。原告按合同为被告完成了承包事项,期间因为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图纸不明确,在被告方没有明确如何施工的情况下继续施工,被告方在接到原告电话通知后,也没有提供明确指示,原告施工后,被告又电话要求原告改变管道分叉口,造成管道焊接返工。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双方已就该工程款进行决算,被告方已将决算的工程款付给原告方。由于管道焊接返工,被告在决算中扣除原告500元工程款作为原告应承担的责任。此外原告为被告管道刷漆770.932平方米,对管道刷漆人工工资双方没有进行协商,也没有决算,刷漆工资市场价为5元每平方米,为此产生纠纷,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管道刷漆人工工资,管道返工工资材料费并返还扣押的500元,另支付场地租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彩洞二级水电站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其承包事项,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款已决算完毕,并支付清楚。但对承包范围中的管道刷漆人工工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被告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刷漆工资包含在管道制作工程中,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市场价5元每平方米共计770.932平方米支付其管道刷漆人工工资3854.66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管道焊接返工,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不明确,而在被告接到原告电话请示后,没有及时派人到现场指导,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在决算中因管道焊接返工扣除原告5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桂东县彩洞电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孙某某管道刷漆人工工资3854.66元并返还因管道焊接返工扣除原告的工程款500元,共计4354.6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桂东县彩洞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桂东县彩洞电力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需向被上诉人支付3854.66元管道刷漆人工工资为认定事实不清。在2008年7月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彩洞二级水电站工程承包合同》中,管道刷漆人工工资实际是已包含在螺旋管安装费用850元/吨中,在该合同中对于工程款的约定是在工程完工后再验收确定。2009年12月2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最后决算,在决算的过程中,对于管道刷漆人工工资包含在了螺旋焊接这一大项中进行决算,双方都未提出异议,被上诉人也在决算表中也签字确认了工程款的总额。原判决将管道刷漆人工工资的市场价认定为5元/平方没有任何依据。管道工程施工结束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决算,在决算中对于管道焊接返工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了一致。即在总的3000元损失中,被上诉人自愿承担500元,这是双方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判决要求上诉人返还500元管道焊接工程款违背了合同的自愿原则,其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原审判决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螺旋管安装费用850元/吨仅是安装费,刷漆是另外算的,我给别人做事都是这样算的。管道返工是上诉方的责任,上诉方没有提供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的施工图纸,只提供草图,又不安排技术人员放样,其责任不在我,而且返工的钱都是我出的,我有三张票据共2400多元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08年7月5日签订了《彩洞二级水电站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的内容由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承包范围包括了管道加工、管道安装、管道刷漆人工、伸缩节卸车、制作、运输、安装。承包方式除管道工程的板材、油漆外,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承包方式。工程单价中约定:压力钢管的钢板制作、安装(含运输)每吨900元,螺旋管安装按850元/吨,甲方提供电源。2009年12月2日,双方进行决算,制作了“孙某某管道工程决算表”,项目第一栏为螺旋管焊接,工程量为40.0428吨,价格为850元/吨,工程款为x元;第六栏第2项应扣款项目为:分叉管道不符合要求,导致机房背低水头镇墩拆除10.37立方,材料工资补偿10.37,扣工程款500元。孙某某在该决算表上签字认可。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彩洞二级水电站工程承包合同》、孙某某管道工程决算表予以证实。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批准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系国家标准,其中压管道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螺旋管道安装工程的工程内容包含管道制作、安装、防锈、刷油等。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彩洞二级水电站工程承包合同》在承包范围中约定了包含人工刷漆,而在工程单价中却只明确螺旋管安装按850元/吨计价,属对管道刷漆是否另行计价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管道刷漆人工工资进行约定。在工程决算时被上诉人对工程决算的内容、价款签字认可,没有提出异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本院对上诉人诉称的管道刷漆人工工资实际是已包含在螺旋管安装费用850元/吨中的上诉理由符合双方当时签订合同的愿意及行业规定和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工程决算后,被上诉人以没有支付管道刷漆人工工资为由要求上诉人支付该款项理由不成立。对于管道焊接返工造成的损失,扣除被上诉人500元,列进了决算表内容,且被上诉人孙某某在决算表中已签字认可,决算内容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双方对焊接返工造成损失如何承当责任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应予履行。综上,原判认定人工刷漆工资不包含在工程单价850元之内,认定事实错误;对双方协商达成的由被上诉人承担500元返工费,判由上诉人返还,违背双方决算时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决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10)桂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孙某某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100元。由被上诉人孙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蒋伟
审判员段大青
审判员徐作顺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邵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