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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与某董某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

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5日前给付原告董某加班工资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劳动合同及经济纠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友明

审判员张依琳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沈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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