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香港凌志集团洪江利多陶瓷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略)。
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8月6日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0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应
二OO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