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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孙某某辩称:婚姻经过无异议,双方产生矛盾是因为原告名下的房屋动迁后,原告未能合理安排住房。被告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来,双方为住房等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以致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无法共同维持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双方系自由恋爱而结合,结婚已有两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近来,由于双方缺乏互相交流和沟通,在出现家庭矛盾之后又未采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去对待,致使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引起夫妻不睦,但尚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蕾

书记员王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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