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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卢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略)。

上诉人袁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袁某某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某某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上诉人袁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谢向荣

代理审判员朱飞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华阳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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