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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陈某某诉董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1955年生。

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生。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1968年生。

委托代理人高桂花,漯河市源汇区大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丈夫陈某友开办了一家个体经营化肥农药生意的门店。2008年8月24日,被告董某某从我丈夫处赊购化肥50吨,2008年9月14日赊购5吨,化肥单价为每吨3350元,合计x元。被告拉化肥前支付有押金x元连同拉化肥后的几次还款,被告已还款x元。期间被告退还化肥14.4吨,折合价款为x元,被告现欠款x元。2009年元月,我丈夫陈某友病故,我母女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化肥款,被告至今拖欠未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化肥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董某某辩称:一、原告起诉状所诉的情况均不真实,我不欠原告任何款项。二、我与陈某友属共同销售关系,并非买卖关系。三、因“除草剂”经营不善,我有4680元未清偿的款,陈某友口头承诺不让我偿还。根据本案事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4日,原告张某某的丈夫陈某友为被告董某某送“复合肥”50吨,每吨3350元。被告董某某为陈某友出具“收到条”一张,“收到条”中注明:“今收到陈某友复合肥(50吨)(伍拾吨)×3350,合计x元整,08年8月X号,未付款,董某某”等内容。2008年9月14日,陈某友又为被告董某某送“复合肥”5吨,每吨3350元,被告董某某为陈某友出具“收到条”一张,“收到条”中说明:“今收陈某友复合肥5吨(3350)每吨,未付款,董某某,08年9月X号”等内容。2009年1月8日,原告张某某之夫陈某友病故,张某某及陈某友之女陈某某追要该款无果诉至本院。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原告张某某、陈某某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及与陈某友的关系。二、被告董某某为陈某友出具的“收到条”二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三、证人李国建出具的“证言”一份,证明为被告送货的情况。四、漯河市农业局出具的“证明”一份及漯河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一份,证明陈某友死亡的事实。被告董某某对欠款情况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原告张某某、陈某某2009年6月3日的“民事起诉状”一份、“庭审笔录”一份、(2009)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当时起诉时自认化肥款为x元、送货50吨的事实,现要求55吨化肥款与事实不符,原告提出异议称,2009年6月向法院起诉时,因未起诉被告董某某所欠5吨化肥款的情况,债务数额有重大漏洞,故申请撤诉,这与我这交不矛盾。二、原告张某某出具的“收条”一张及李国建出具的调走化肥所写的“收条”一张和证明人卢振江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据证明2008年8月19日,原告张某某收现金x元,2008年9月29日,李国建调走“复合肥”3吨,2009年7月23日,李国建之子李朝伟又拉走“复合肥”5吨的事实。原告提出异议认为,我为被告出具收到x元的情况,我已在起诉中扣除且我在诉状中已认可被告退还化肥14.4吨,如按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计算,被告还另欠我6.4吨的化肥款未清偿。

本院认为:一、根据被告董某某为陈某友出具的“收到条”可证明2008年8月24日、2008年9月14日被告董某某两次收到化肥55吨、合计款为x元的事实,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全部折抵所欠化肥款的数额,故被告应偿还下余欠款。二、被告称自己与陈某友属共同销售关系,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三、根据该案的事实及原告的诉称情况,被告董某某共拉化肥55吨,合计款为x元,扣除被告交付的押金及之后的几次还款合计x元和被告退还化肥款14.4吨,折合款x元,被告董某某现欠款应为x元。故原告所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四、因陈某友病故,作为陈某友的法定继承人张某某、陈某某要求追偿债权,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董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陈某某欠款x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陈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00元,原告张某某、陈某某负担100元,被告董某某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煜

审判员尚耀武

代理审判员吕红超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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