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某与安阳黄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某周某某(同诉被告),男,1973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鲁跻峰,河南金谚(略)事务所(略)。

被告安阳黄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同诉原某)。

法定代表人原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1954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西庆,河南亚太(略)事务所(略)。

原某周某某因与被告安阳黄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8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23日作出受理决定(受理案号为:(2010)长民初字第X号),于2010年8月26日向安阳黄某高速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某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因与被告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7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23日作出受理决定(受理案号为:(2010)长民初字第X号),于2010年8月26日向周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因周某某、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均系不服长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而提起的诉讼,本院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周某某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鲁跻峰、安阳黄某高速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张西庆、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某诉称,周某某于2004年12月1日起在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工作,原某月工资为3000元以上,2007年将基本工资降为27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以后的三金至今未缴,安阳黄某高速公司于2009年6月份口头告知要辞退周某某。周某某向长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长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周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安阳黄某高速公司支付:1、野外补助工资金及经济补偿金x元;2、支付工资6630元及经济补偿金1657.50元;3、支付加班费x元及经济补偿金5625元;4、支付2009年1月份至6月份的双倍工资余额x元;5、支付经济赔偿金x元;6、支付交通费6144元;7、补缴社会统筹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共计9324.50元;8、支付未缴纳三金产生的无法报销的住院费9324.50元及医药费用3082.30元;9、年休假未休的加班工资8840元。

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安阳黄某高速公司与周某某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周某某的工资已由河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放,周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安阳黄某高速公司诉称,周某某原某濮阳市X路局一处职工,2004年12月借调到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工作,至2007年12月,安阳黄某高速公司一直都足额支付周某某工作报酬,并凭周某某在原某作单位濮阳市X路局一处为周某某缴纳三金的凭证为周某某报销三金。2008年1月周某某与河南公路项目管理公司签订合同,被安排在大广高速安新运营管理中心养护科工作,至2009年5月,大广高速安新运营管理中心没有拖欠周某某劳动报酬。2009年5月周某某因长期旷工,被河南公路项目管理公司除名,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周某某与安阳黄某高速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工作借调性质的劳务关系。故安阳黄某高速公司起诉要求判决:1、不予支付周某某工资4050元。2、不予支付周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元。3、不予支付周某某双倍工资金额x元。

周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周某某一直在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工作,在安阳黄某高速公司领取薪金,应视为双方是劳动关系,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周某某不明真情的情况下签的字,但没有在河南公路项目管理公司提供的岗位上劳动,在大广高速安新运行管理中心领取的工资一直是安阳黄某高速的财务人员给付的,是安阳黄某高速的工资发放形式,故应当驳回安阳黄某高速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起诉、答辩意见,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的庭审争议焦点为:1、周某某与安阳黄某高速公司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周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1、周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向周某某发放的上岗胸牌。3、安阳黄某高速公司(2008)X号文件,《关于下发“处室职责”的通知》。4、安阳黄某高速公司通讯录。5、周某某2006年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准考证。6、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关于公布2006年度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甲级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7、大广线安阳段工程结算通讯录。8、大广线安阳段工程结算签到表。9、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后期工作任务分解。10、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后期工作组联系电话。11、阿深线安阳段高速公路工程清单补充单价协议书。12、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关于开展工程量集中清算工作的通知。13、安阳黄某房建一标资料情况表。14、阿深线安阳高速公路工程中期支付表。15、承包商申报表。16、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关于成立安阳黄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后期工作组的通知。17、大广高速公路安阳段后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步安排的汇报。18、工程变更处理单。19、安阳后期工作组值班表。20、阿深线安阳段高速公路工程中期支付表。21、安阳黄某高速公路后期工作考勤表。据第一组证据证明周某某在安阳黄某高速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第二组:1、证人郭飞的书面证明。2、安阳黄某高速公司2007年12月份的工资发放表1份。据第二组证据证明周某某于2008年在安阳黄某高速公司领取工资。

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周某某与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据此证明周某某与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安阳黄某高速公司系劳务借用关系。2、关于解聘周某某的请示及批复,据此证明周某某自2009年6月被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聘,与安阳黄某高速公司系劳务关系。3、安阳黄某高速公司2007年10月至12月份的工资表。4、安阳黄某高速公司为周某某报销三金的凭证,据证据3、证据4证明安阳黄某高速公司未拖欠周某某工资及三金。5、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资表,据此证明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周某某发放工资,与其形成劳务关系。6、安阳黄某高速公司记账凭证及工资发放表,据此证明周某某在安阳黄某高速公司未领取工资,只领取工作补助。7、大广高速公路安新运营管理中心记账凭证及报销请示,据此证明周某某在2008年以后的“三金”均由大广高速公路安新运营管理中心报销。

经庭审质证,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对周某某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不真实或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双方系劳动关系。因周某某自2004年12月至2007年12月在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工作,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向周某某发放工资并在该公司报销周某某的三金,双方应属事实劳动关系,周某某于2008年1月1日与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该公司向周某某发放工资,并在该公司报销周某某的“三金”,安阳黄某高速公司仅向周某某发放工作补贴,故自2008年1月份起,周某某与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劳动关系,与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对周某某的证明目的及安阳黄某高速公司所提异议,本院均部分予以支持。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对周某某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有异议,认为郭飞未出庭接受质证,工资表系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双方系劳动关系,因郭飞未出庭接受质证,其证言内容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工资表系2007年12月份的工资表,因周某某据此证明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在2008年仍向其发放工资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对安阳黄某高速公司所提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经庭审质证,周某某对安阳黄某高速公司提交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不真实,系为了本次纠纷制作的,对其他证据本身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均不能证明安阳黄某高速公司与周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因安阳黄某高速公司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证明在2008年1月1日后与周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该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周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车票、汽油发票、过路费等共计6444.50元。据此证明安阳黄某高速公司未为周某某报销乘车补助的数额;第二组,1、周某某原某作单位濮阳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出具的由该单位代周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的证明;2、濮阳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代缴三金明细表;3、濮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证明;4、周某某2007年治疗右输尿管结石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证;5、周某某的医疗票据,计款x.80元,据此证明安阳黄某高速公司未及时为周某某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致周某某未能报销的医疗费数额。第三组,1、公路造价师印章制作费票据1张,计款100元;2、因公支出酒费票据1张,计款360元,据此证明其他应报销的费用数额;第四组,1、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豫公路政(2006)X号文件,《关于局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际岗位工资(暂行)的通知》;2、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豫公路政(2007)X号文件,《关于印发<局属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单位人员工资调整办法(暂行)〉的通知》,据此证明周某某主张工资等待遇的文件。

安阳黄某高速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对周某某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有异议,认为没有客户名称,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应当支持该请求。因周某某提交的票据均系发生在2008年1月份以后,安阳黄某高速公司与周某某仅存在劳务关系,且已向其发放工作补助,不应当向周某某支付交通费,故对该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对周某某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的第一份证据无异议,对其他证据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因周某某的三金均系濮阳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代缴,其代缴后由周某某到安阳黄某高速公司报销,延误缴纳三金,导致不能报销医疗费的过错不能由安阳黄某高速公司承担,故对周某某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支持。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对周某某提交的第三组证据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因周某某未提交在该费用支出前,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已许可为其报销的证据,故对该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对周某某提交的第四组证据有异议,认为系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因该两份证据均系文件,且系复印件没有原某核对其真实性,该证据内容又不足以证明应当支付周某某的工资待遇等,故对该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周某某原某濮阳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工作,周某某的养老统筹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金)由濮阳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向濮阳市社保部门缴纳。2004年12月起,周某某到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工作,由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向其发放工资,其三金由濮阳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向濮阳市社保部门缴纳,然后由周某某到安阳黄某高速公司进行报销。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向周某某发放工资至2007年12月,三金报销至2007年底。2008年1月1日,周某某与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被安排在大广高速安新运营管理中心工作,自2008年1月份起由大广高速安新运营管理中心向周某某发放工资,周某某的三金仍由濮阳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向濮阳市社保部门缴纳,然后由周某某到大广高速安新运营管理中心进行报销,但周某某仍在安阳黄某高速公司进行实际工作,安阳黄某高速公司每月向周某某发放工作补贴。2009年6月2日大广高速安新运营管理中心以周某某自2009年5月1日未经请假离岗等原某,建议对周某某同志予以解聘,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5日作出批复,决定解聘周某某,停发六月份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后周某某向长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长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长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安阳黄某高速公司支付周某某2009年5月至2009年6月15日工资4050元;2、安阳黄某高速公司支付周某某经济赔偿金x元;3、安阳黄某高速公司支付周某某2009年1月份至2009年6月份双倍工资余额x元;4、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请求。周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安阳黄某高速公司亦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周某某自2004年12月至2007年12月在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工作,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向其发放工资,并将周某某原某作单位为周某某缴纳的三金予以报销,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周某某于2008年1月1日和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其发放工资,并报销其缴纳的三金费用,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虽然周某某仍在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工作,但安阳黄某高速公司仅向其发放工作补贴,并非发放工资,故应当属劳务关系。周某某起诉要求安阳黄某高速公司给付其2008年1月1日后的工资、经济补偿、加班费、双倍工资、交通费、三金费用等,因周某某不再与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安阳黄某高速公司不应再支付其上述费用,故对周某某的上述请求不应支持。周某某要求安阳黄某高速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1日前的野外补助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因安阳黄某高速公司已按时定额向其发放工资,周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安阳黄某高速公司欠发野外补助工资等费用,以及加班事实的存在的证据,故对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周某某要求安阳黄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其野外补助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发放工资及经济补助金、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支付双倍工资余额、支付交通费、补缴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周某某诉安阳黄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周某某承担;安阳黄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华然堂

审判员张中任

审判员赵利军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兴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