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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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受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本科文化程度,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商务中心辅料室主任,住(略)。2010年4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4月15日被依法逮捕,5月13日取保侯审,现在家。

辩护人付某某,陕西鼎乾(略)事务所(略)。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受贿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驰、金智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0日,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安公司)商务中心按公司采购计划,需采购辅料丁腈羧胶500公斤,时任辅料室主任的被告人黄某乙即与曾任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胶乳厂副厂长的董仰峻联系供货事宜。董仰峻报价每公斤700元,被告人黄某乙同意,但提出每公斤需给回扣100元,董仰峻答应每公斤只给50元回扣,未达成一致。此后被告人黄某乙又让辅料室采购员王某军与董仰峻具体联系,董仰峻按照王某军的要求,将自己在其兼职的甘肃星辰纺织工业用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传真给王某军,并报价每公斤700元,因该公司不符合供货资质,次日董又将兰州家禾石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报价每公斤800元传真给王某军。2009年5月25日,惠安公司与兰州家禾石化有限公司签订了500公斤丁腈羧胶的采购合同,单价每公斤800元,总价款x元。2009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乙及王某军与董仰峻在兰州市西固区履行了钱货交接手续后,下午被告人黄某乙及王某军入住兰州市西固区景花园宾馆。在被告人黄某乙入住的房间,董仰峻给了黄某乙回扣x元,董仰峻又按照黄某乙的要求,将另外的x元平分两份,装进两个信封,叫来王某军三人同面,董仰峻分别送给黄某乙、王某军回扣各5000元。破案后,被告人黄某乙将受贿款x元上交给户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无辩解意见。辩护人付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退赔了受贿款,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0日,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商务中心接公司采购计划,需采购辅料丁腈羧胶500公斤,时任商务中心辅料室主任的被告人黄某乙即与曾任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胶乳厂副厂长的董仰峻联系供货事宜,董仰峻报价每公斤700元,被告人黄某乙同意报价,但提出每公斤需给回扣100元,董仰峻答应每公斤给回扣50元,未达成一致。此后被告人黄某乙又让辅料室采购员王某军与董仰峻具体联系,董仰峻按照王某军的要求,将自己在其兼职的甘肃星辰纺织工业用布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传真给王某军,并报价每公斤700元,因该公司不符合供货资质,董仰峻又将兰州家禾石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报价每公斤800元传真给王某军。2009年5月25日,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兰州家禾石化有限公司签订了500公斤丁腈羧胶的采购合同,单价每公斤800元,总价款x元。2009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乙及王某军与董仰峻在兰州市西固区履行了钱货交接手续后,下午被告人黄某乙及王某军入住兰州市西固区景花园宾馆。在被告人黄某乙入住的房间,董仰峻送给黄某乙回扣款x元,董仰峻又按照黄某乙的意思,将另外x元平分两份,装进两个信封,从另一房间叫来王某军三人同面,董仰峻又分别送给黄某乙、王某军回扣款各5000元。破案后,被告人黄某乙退回受贿款x元,上交给户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行贿人董某的证言;2、证人王某某证言;3、兰州家禾石化有限公司与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4、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给兰州家禾石化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存根;5、黄某乙退还受贿款的提取笔录;6、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款归个人所有,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受贿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乙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乙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受贿款x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郑颖乔

审判员刘军鹏

审判员陈坛坛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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