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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某团有限公司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建平,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执业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某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略)(北路段),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某团有限公司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某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某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刘抚男

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尹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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