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成年人,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抚男
二Ο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尹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