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X商业中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操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
被告郴州市火星人网络俱乐部,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乙,该俱乐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火星人网络俱乐部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爱华
审判员曾一萍
审判员李某平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