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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任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任某丙,又名任X,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5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任某乙和×××村的孙××因婚姻问题,两家人在孙××家发生打架,任某乙及其父亲任某丙受伤后离开孙××家,后被告人任某甲赶到现场,将孙××家的街门推开,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强行进到孙××家院内,双方再次发生打架,并在院内相互扔砖,造成孙××家玻璃部分损坏,孙一×、孙二×受伤。经法医鉴定,孙二×、孙一×的伤均属轻微伤。案发后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已和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供述,并有被害人孙一×、孙二×陈述,证人杨××、孙三×、孙××、刘××、孙四×、王××、姜××等人证言,双方和解协议书、撤诉书,任某乙、任某甲投案证明,被害人受伤照片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三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分别于2010年10月11日、10月15日到安阳县X村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任某丙伤情为轻伤,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伤情为轻微伤。双方民事已调解,互不追究责任,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殴打他人并损毁财物,核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认罪态度较好,且任某甲和任某乙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任某丙系老年人犯罪,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三名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任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任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闫玉红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孟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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