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永州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何某某与被告永州市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审判员周国靖主持原、被告双方在2009年9月7日在冷水滩区黄阳司法庭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唐琛玮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永州市XX有限公司下欠两原告刘某某、何某某工资x元(其中刘某某x元,何某某x元),被告永州市XX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付清,并按双方约定月利率1.05分从结算之日起(2003年1月1日)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
诉讼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被告永州市XX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国靖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