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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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新林州(略)事务所(略)。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林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设立招生处,招生自考或者想通过“小范围”招生到全国重点大学上学的高中毕业生,在招生期间,张某某向被害人李一X承诺可以通过“小范围”招生,找到西安交通大学内部指标,安排李一X进入西安交通大学学习,并承诺其待遇和国家统招生一样,有学籍号、学生档案、毕业证、学位证等,如果未办成此事其将全额退还所缴费用。李一X同意后,张某某先后向李一X的家属李二X索要现金11.5万元活动费用,但李一X以进修生身份进入西安交通大学学习一年,并未享受与国家统招生一样的待遇。并提供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一X、李二X的陈述,证人李三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李二X给其的钱用于让被害人李一X到西安交通大学学习的活动经费给了李四X,其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和其同学王一X在林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设立招生处,招生自考或者想通过“小范围”招生到全国重点大学上学的高中毕业生,在招生期间,张某某向被害人李一X承诺可以通过“小范围”招生,找到西安交通大学内部指标,安排李一X进入西安交通大学学习,并承诺其待遇和国家统招生一样,有学籍号、学生档案、毕业证、学位证等,如果未办成此事其将全额退还所缴费用。李一X同意后,张某某先后向李一X的家属李二X索要现金11.5万元活动费用,但李一X以进修生身份进入西安交通大学学习一年,并未享受与国家统招生一样的待遇。案发后,被告人将诈骗款项全额退还被害人李一X、李二X,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08年7月份,其和王一X在林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设招生处,开始招收想上国家统招院校,但高考分数又达不到的学生,由其通过个人关系走“小范围”招生的途径让学生进入国家统招院样学习,并从中收取一些好处费。一天王一X说有个同学的亲戚想上西安交通大学,问其可不可以通过关系让他到西安交通大学学习。后经询问李四X,李四X说李三X可以办成此事,其就让王一X收了李一X1万元的订金,并向李一X承诺这种“小范围”招生是不通过省招生办的,但在其他省份可以查到学位证、毕业证及学生档案,如果其办不成将全额退还所缴纳的费用,“小范围”招生的普通本科需费用6.5万元,本硕连读占学校的指标需4万元,以后需要什么费用另谈。李一X当时说想上西安交大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本硕连读,其将1万元订金汇给了李四X。2008年7月底其将李二X给其的3万元也给了李四X。9月7日左右,李一X及李二X到西安市找到其说要改上普通本科,其又让李二X交了6.5万元费用,原来的4万元到年底再退,后其将6万元给了李四X,自己留下5000元,停了一星期左右,李三X将李一X以进修生的身份安排到学校的学生公寓,并让李一X到西安交大财金学院经济专业听课,李一X将4000余元学费给其后,其也给了李四X,李一X将住宿费、书费等交给了李四X。李一X在西安交大听课的一年里其始终没有把李一X办成统招生,2009年6月份,李一X回家后就没再上学。其和李四X都没有能力办成“小范围”招生。其给李四X钱时没有任何凭证,其和李三X关系不熟,没见过“赵主任”。其通过“小范围”招生安排的学生只有李一X一个,但也没有安排成功。

2、被害人李一X的陈述证实,2008年8月份,其哥李二X说找了一个招生处可以去西安交大上学,和国家统招生待遇一样,其和李二X商量后,决定上西安交大的本硕边读,但需要10.5万元的活动费用,听李二X说已交了4万元的前期活动费用,后来其和李二X商量改上普通本科,听李二X说原来交的4万元暂不退,等招生结束后再退,需再交6.5万元的活动经费。2008年9月,其和李二X到西安报到时,见到了张某某和一个自称“老李”的人,在西安等了七、八天,张某某说去西安交大本校区计算机系学习有困难,就带其去了西安交大的财经学院,以一名旁听生的身份在那听课,并安排其在委培生的宿舍里住宿,承诺过一段时间后注册学生学籍,给其学生证学号,后李二X又给了张某某6.5万元,还给了他住宿费等费用1万余元。张某某当时承诺,可以安排其进西安交大学习,和国家统招生待遇一样,有学生证、学号并注册学生学籍和转移户口。在张某某打电话让其去西安交大报到时说已把学籍等到办理好了,后来又承诺绝对办成,将期限推至第二学期,到2009年6月底,其学籍依然没有办成。其在学校时和统招生一起上课,但班级名册上没有其名字,也不能参加考试。其在进西安交大时没有写过“保证书”之类的材料,也没单独见过西安交大的任何老师,一直是与张某某联系其转成统招生的问题,其他老师没有跟其谈论过有关其身份的问题。

3、被害人李二X的陈述证实,2008年8月份,在林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认识了招生的王一X,经询问知道他专门办理高考落榜的大专、本科、本硕边读的招生,保证入学后和国家统招生待遇完全一样,有学生证、学号并注册学籍和转移户口,但需要一定的招生费用。其就和王一X商量让其弟弟去西安交大主校区上计算机专业,王一X向其索要了1万元的前期活动费用,二、三天后,介绍其认识了张某某,张某某承诺有能力在学校招生处找到内部入学指标,保证入学后和国家统招生待遇一样,本科需要6.5万元,本硕连读需10.5万元费用(均不含学校正常入学的费用)。其和张某某商量后决定让李一X读本硕连读,张某某称需再交3万元活动费用,其就将3万元给了张某某,之后其和李一X商量想改为普通本科,张某某说可以改,但原来交的4万元等招生结束后退,要再交6.5万元的费用。9月10日左右,张某某让李一X到西安交大报到,其和李一X到西安办理李一X的入学手续,大约过了七、八天,张某某称在西安交大本校区计算机系学习有困难,可以先安排到西安交大分校财经学院学习,并把李一X安排在一个进修生的住宿楼住宿,以一名旁听生的身份听课,平时老师不收作业,不参加考试,当时其见李一X已安排到学校学习,并承诺一学期后再调入本校区学习,和国家统招生待遇一样,其就将6.5万元的活动经费和1.05万元的学费、学杂费都付给了张某某。直至2009年6月份,李一X仍以旁听生的身份在西安交大分校区听课,原来给的4万元以各种理由不退,才知道上当并报了案。

4、证人王一X的证言证实,2008年7、8月份,张一X和李二X等人在第二人民医院附近其招生处找到其,商定让李一X去西安交大上学,其告诉他们这种招生是各个学校的内部招生,到校后和国家普通国家统招生待遇一样,但毕业后不能在本省落档,西安交大普通本科是6万元,本硕连读是10万元,李二X同意了,二、三天后李二X再次找其时,正好张某某也在,其告诉李二X,张某某就是在西安专业向各大学跑小范围招生的,让他们直接联系,后来张某某如何操作的其不知道,听李二X和张某某说,李二X先后共给了张某某11万余元。李二X给其1万元后,其给了张某某,并向李二X承诺办不成此事全额退款。当时讲的是2008年底办成此事,后又推迟到2009年6月份,但后来也没有办成此事,其没有能力通过内部指标上大学,张某某主要通过一个叫李四X的人走小范围招生。2009年8月10日其受张某某委托退还李二X一万元。

5、证人李三X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份曹一X多次找其帮忙让一个叫李一X人学生去西安交大进修学习,其答应试试看。西安交大开学一段时间后,曹一X约其在西安交大南校区门口见面,其到后见到曹一X和一个叫“小李”的人,说想让“小李”的亲戚李一X到西安交大经金学院进修,其告诉他们必须个人写出申请还有单位介绍信,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才能办理进修手续。两天后,“小李”和李一X又到西安交大经金学院,其让李一X按照学校的要求亲自写了一张保证书,注明他在西安交大经金学院进修学习,没有任何学习证书,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其和赵一X一起拿李一X所提供的保证书和进修申请书、单位介绍信向经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告知要向西安交大教务处申请,要等一段时间,先让李一X到课堂试听一下课程,听了两天后,曹一X让其给李一X买了一些教科书。当时李一X在学校外面的宾馆住宿,曹一X称李一X在学校外面住宾馆花费太大,也不安全,让其帮李一X在学校找个公寓先住着,其告知曹一X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曹一X说先让李一X在学校公寓住,如果申请不被批准,他们再离开,其和赵一X老师就同学院里的公寓管理处说了下,让李一X以进修生的身份在公寓里住宿,住宿手续是曹一X和李一X、“小李”及一个陌生人去办理的。过了二、三周时间,学院告知其李一X的进修申请没有被批准,不能办进修手续,其得知后就同曹一X联系,说进修申请没有批,李一X不能在学校进修学习,其就再也没有问过此事。又过了二、三周,曹一X和“小李”又让其帮忙让李一X到学校进修学习,其问了学校,还是不行,后来的事其就不知道了。“小李”的名字好象叫“李X清”,具体情况不太了解,其不认识“张某某”,没有承诺过可以帮助李一X办理西安交大学籍、学号,也没有得到过曹一X等人的好处,不是通过国家统一高考考上西安交大的学生,是绝对没有学籍的。

6、证人赵一X的证言证实,2008年8、9月份的一天,陕西师大的李三X找到其,想让其帮忙安排一个朋友的弟弟(李一X)到西安交通大学经金学院旁听(非正式学院学生,不拿文凭),其带他们到学校相关部门问了下,学校不同意这种形式的旁听,后来未办成。李一X在交大住宿是李三X让其和她一起去公寓楼介绍的,其他的情况就不知道了。李三X介绍李一X到学校听课时其还让李一X到经金学院的苏一X老师那里写过一份内容为在校期间好好学习,不捣乱,听课不拿任何文凭的“保证书”。

7、证人严一X的证言,其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副院长,经查询其学院没有叫李一X的统招生,该学生在2008年7月份和另一个人到学院问能不能到学院进修,因学院不招收高中毕业生进修学习,就没有同意,后来他如何到学院学习的,其不知道,学院没有收取过他的任何费用。学院没有“小范围”招生或者学校内部招生。

8、书证

(1)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赵一X介绍李一X到经金学院进修并住宿,住宿时间为08年9月24日至09年9月23日。

(2)西安交大公安处证明一份,证明西安交大从未有过所谓的内部招生,也未委托过任何人进行“小范围”招生活动。

(3)张某某的招生名片复印件一份,“国家统招重点大学张某某主管地址:河南省林州市X路电话:x:x真诚为您服务圆您的大学梦!经营项目:国家统招院校外迁户口本科、研究生毕业证(常年办理)”。

(4)保证书及文件鉴定书各一份,证实内容为“尊敬的校领导:您好!我叫李一X,我来本校学习目的是为了增加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素养,开阔自己的视野,并不在乎是否能够颁发毕业证书,我保证以后毕业后不需要毕业证书。保证人:李一x.9.25\"\"此件由李一X他们提供的。(是否由李一X亲笔书写,不清楚。)赵一x.9.10\"的保证书上,除\"此件由李一X他们提供的。(是否由李一X亲笔书写,不清楚。)赵一x.9.10\"之外的字迹与样本上李一X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5)协议书、款手续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退还李二X、李一X人民币11.5万元并赔偿李二X、李一X经济损失2万元,李二X、李一X对被害人表示谅解。

(6)辩认笔录,张某某对李四X及李三X的辩认。

(7)协查信息证实,李四X人户分离,寻找未果。

(8)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2009年9月3日,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李二X给其的钱用于让被害人李一X到西安交通大学学习的活动经费给了李四X,其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无能力为被害人李一X办成统招生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承诺为李一X办理统招生手续,骗取被害人钱财,可以认定其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辩护人亦未提供证据支持其辩护意见,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已将诈骗款项全额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岳俊峰

代理审判员王荣跃

代理审判员高洁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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