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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等与南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都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某,男。

原告闫某某,女。

原告闫某某,女。

原告闫某某,女。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林、张为民,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都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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