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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与防城港市中兴开发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义庭,南宁市建业法律事务所(略)。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中兴开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X路。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总经理。

韦某某与防城港市中兴开发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0年3月11日作出的(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8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1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0年9月25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从防城港市政府拨付的工程款中每年按比例支付给申请人,直至还清为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余安安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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