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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农某某与苏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69年2月15日出,住(略)。

雷某某、农某某与苏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9年8月19日作出的(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4月2日,申请人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1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2010年7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余安安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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