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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某某与麻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麻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X镇X路X号。

负责人:丁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奚某某与麻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201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支付给申请人奚某某货款人民币x元,执行费366元,共计x元。被执行人麻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分公司至今未履行其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麻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名下登记的一辆车牌号为桂P-x大型汽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依法扣押该车进行处理或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麻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麻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麻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名下的大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P-x。

冻结、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桂湘

执行员李建新

执行员郑家勇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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