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沈某某与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华法执字第104号

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女。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2005)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沈某某与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已经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5)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某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