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出生于(略),汉族,本科文化,党员,原系太康县第二职业中专学校校长,住(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略)。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09年春,时任太康县第二职业中专学校校长的被告人王某,同意总务主任周建成利用其负责该校申报、发放国(略)助学金的便利,以谢X等多名非本校学生的身份信息,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国(略)助学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另案被告人周建成的供述、证人周X、郭X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太康县第二中专学校校长,是助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同意该校总务主任周建成虚报非本校学生信息,套取国(略)助学金,从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将所套取的资金用于该校校舍修建,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某花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