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女。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2005)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沈某某与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已经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5)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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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某
二00九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