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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防市行再字2号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水上运输公司(以下简称防城水运公司)与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防城区政府)因土地行政确权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防市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防城水运公司不服,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防市行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防城水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王××,被申请人防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叶××、许××,一审第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第一水陆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防城港市防城区第二水陆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防城港市防城区第三水陆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东兴县水运公司船舶修造厂职工代表××、防城港市防城区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防城港市X路运输管理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通知》第三条“……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解决”。本案争议的房地产是原东兴县水上运输公司船舶修造厂财产,该厂于1977年由东兴县水上运输公司自筹资金所建。1980年防城各族自治县革命委员会以防革发[1980]lX号文撤销东兴县水运公司,成立防城各族自治县交通局运输管理站,并明确由防城各族自治县交通局运输管理站负责管理地方水陆运输生产。1986年防城各族自治县交通局运输管理站取得了原东兴县水上运输公司船舶修造厂位于步马岭的房产所有权证。1993年防城各族自治县交通局向防城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请示,要求恢复防城各族自治县水上运输公司,防城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防政办[1993]X号文“同意恢复防城水运公司,具体恢复与组建工作由你局负责,要注意协调好各有关单位,妥善处理财物的移交、归属问题”。故本案系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年5月21日(2009)防市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及上思县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9日(2008)上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一审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水上运输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兰云英

审判员崔静

审判员冯建平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廖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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