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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某某诉延安市宝塔区东兴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舰伟,陕西嘉岭(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东兴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继宏,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拓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赵正卫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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