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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防城港市林业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X号房。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林业开发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兴港大道X号X单元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刘某某与防城港市林业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防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在有效期限内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0年10月21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按判决书内容分期偿还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是人民币x元,已执行x元,被执行人转付给申请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防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皮祀昭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余安安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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