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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徐某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法定代理人江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徐某某于2009年3月2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徐某新(原告父亲)未给予原告的生活费x元,预先从遗产中扣除;2、原告继承其父亲留有的两张银行卡上的钱及股票、期货和定期基金共计10万余元。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该判决,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某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姬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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