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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与焦作市碧海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山民初字第676号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山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江,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x

被告武某,男,1958年元月11日出生

被告焦作市碧海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碧海云天大酒店南X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x

委托代理人孙保红,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司某某诉被告武某、焦作市碧海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司某某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某某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

审判长逯琳

审判员康福军

审判员张保方

二OO九年七月廿九日

代书记员黄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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