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雁执字第6-X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商业银行雁峰支行,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X巷157-X号。
被执行人衡阳市政通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X路X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商业银行雁峰支行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政通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衡阳市天翼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衡阳市政通实业总公司所有的、抵押借款的、坐落在衡阳市X路X号第二层(产权面积508.37平方米)办公用房予以价值评估,经该公司评估确认房产价值为x元。被执行人衡阳市政通实业总公司对评估价格未提出异议,亦未赎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衡阳市政通实业总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衡阳市X路X号第二层(产权面积508.37平方米)办公用房的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执行长乔永强
执行员史成奎
执行员康树林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