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唐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日以双方已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卿淑君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