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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滑民初字第805号

原告严某某,女,1968年生。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1987年生。

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生。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登记结婚,1993年生一女取名张微。自2003年被告买断工龄后,整日吃喝、玩、乐,对原告母女的生活不管不问,2004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从此无任何音讯。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由被告支付某子抚养费用。

被告张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0年12月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4年4月生一女张XX,现随原告生活,2003年被告自工龄买断后,原、被告常因家务吵架生气,2004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自此下落不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审理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孩子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常因家务吵架、生气,被告离家出走后,音讯全无,双方长期分居,已达五年之久,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张XX一直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放弃抚养费,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春明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王节恒

二OO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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