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泉县X镇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黑某,男,系该村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某与甘泉县X镇X村民委员会、宋某某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甘泉县人民法院(2010)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以甘泉县人民法院却违反法律程序将其起诉驳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宋某某、甘泉县X镇X村民委员会答辩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
原审认定,原告张某某提供了1987年的宅基地占用协议书,但是被告宋某某亦向法庭提交了建设用地审批表,并且和魏新芳、王勇办理了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的过户登记手续。经当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提供的证据都是合法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查明事实与原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持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件,故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德林
审判员高溪林
审判员白秀茹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赵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