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女,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全权代理。
被告李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乙诉被告李某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乙诉称,2007年11月被告李某丁承包桂阳县烟草公司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桂阳县X村标段的施工工程,原告为其做工,2008年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3000元工钱,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0年2月11日向原告出具一欠3000元款项的欠条,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付3000元工钱。被告李某丁辩称,欠款属实,同意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李某丁自愿偿付原告李某乙工钱3000元,限2012年10月1日前付清;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志生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