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丘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鹿民初(二)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丘某某有乘龙大货车壹辆,车牌号为桂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丘某某所有的挂靠在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的桂x号乘龙牌大货车壹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有才
二0一O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安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