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忤帅、王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召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仵某,又名仵某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镇平县X镇X村仵某组人,暂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09年5月2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9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南召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09年4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11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南召县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某,又名潘某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南召县X镇X村人。暂住(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2009年5月2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9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南召县看守所。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仵某、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潘某某犯窝藏、包庇罪,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仵某、王某某、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2日下午,同在南召县X镇X路口卖菜的镇平县X镇X村仵某组村民崔某华与南召县X乡X村民吴某某因卖菜发生纠纷,被告人仵某(崔某华之子)得知后带领犯罪嫌疑人王某、孙某(又名孙某刚)(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场后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后将吴某某追打到南召县X乡交通局征稽所附近再次进行殴打。南召县城郊派出所民警马林、李某果接警后,即驾驶豫x号警车出警,到达现场后,看到吴某某浑身是血躺在地上,已经昏迷,旁边站着被告人仵某及犯罪嫌疑人王某、孙某等人,并见王某从旁边土堆里拔出一把刀藏在腰里,马林、李某果即把刀夺下,然后用警车将吴某某送往南召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当马林、李某果从急诊科出来时,被告人仵某、王某某及犯罪嫌疑人仵某飞、王某、孙某、李某(另案处理)等人站在急诊科门口,被害人吴某某的弟弟吴某恒指出吴某某就是这几个人打伤的,马林、李某果就将刚才往身上藏刀的王某带到警车上,准备带回派出所询问。后在传唤孙某时,遭到仵某飞等人暴力袭击,仵某飞以及孙某、李某等人对马林、李某果拳打脚踢,将马林打倒在南召县人民医院急诊科门口松树旁,仵某飞用匕首将马林左某部扎伤,李某、孙某用砖头将警车玻璃砸烂,仵某飞将警车上的护栏掰开,将王某拉下车后逃跑。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马林的损伤系重伤。

事发当晚,被告人仵某、王某某以及犯罪嫌疑人仵某飞等人潜逃至被告人潘某某在城郊乡竹园沟附近的大理石厂的住处。第二天潘某某帮助仵某飞、仵某等人找一辆出租车,仵某飞、仵某等人就坐该出租车窜往南召县X镇X村。约半月后,被告人仵某从外地潜逃回来找到被告人潘某某,潘某某安排仵某在其住处住下,并对仵某说:“你们这次事不小,叫公安局抓住了可不得了”。住有两天后,被告人仵某认为在潘某某处不安全,潘某某就用三轮摩托车将仵某送到南召县X镇X村潘某某家中居住。第二天上午,被告人潘某某带领仵某父母仵某召、崔某华以及女朋友齐中梅等人到自己家中对仵某进行了看望,晚上,潘某某又用三轮车将仵某拉至南召县X乡X村加油站附近,将仵某交给了仵某的父亲仵某召。2009年5月26日,南召县公安局民警在崔某某家将被告人仵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仵某、王某某、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林被仵某、王某某等人殴打致伤的陈述,证人李某果目击仵某、王某某等人暴力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证词,证人崔某华、薛某某、吴某某、左某某、郭某、崔某某等人的相关证言、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某、王某飞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潘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仍然提供隐藏处所、食物、运输工具,帮助其藏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潘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仵某的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1年5月25日止;王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4月15日至2010年4月14日止;潘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0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晋喜盈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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