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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a持有假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闵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a,男,因涉嫌犯持有假币罪于2008年12月11日被拘留,2009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a犯持有假币罪,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0曰16时许,被告人许a与他人结伙,经事先预谋,在本市闵行区x村x队一农宅内,趁苟某嫖娼不备之际,将苟包内的现金人民币l600元窃走后换入10张百元假币。后苟某发觉并报警。当日19时许,许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许在被扭送至派出所途中,将随身携带的33张百元假币藏匿于牌号为沪x的面包车内,后公安人员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许a持有的上述43张百元人民币均为假币。

案发后,上述假币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苟a、顾a、朱a、沈a的证言,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出具的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a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a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09年5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人民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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