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
上诉人尚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尚某某于2009年10月2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359.9元、误工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21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8989.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尚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尚某某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尚某某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尚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尚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周金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李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