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略),小学文化,系上海天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兼天羽浴场管理人,户籍地(略)瓦房乡X村甲空组。199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本案于2009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梁某在本区X村河西南宅X号其经营管理的天羽浴场内,明知卖淫女石某某、付某某、黎某某欲与嫖客胡某某、芮某某、徐某某、顾某某卖淫嫖娼,仍将浴场包房提供给上述人员分别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某某、付某某、黎某某、芮某某、胡某某、徐某某、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夏某某的证言、扣押、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嫖娼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梁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梁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的社会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石某辉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