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抢夺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于2010年9月8日凌晨,在本市X路X号处,趁被害人龚××独自行走时不备之机,夺取龚背在右肩上的内有人民币530元及银行卡、充电器等物的挎包1只后逃逸。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龚××的陈述笔录,证人陈×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拍摄的有关照片及被告人黄×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抢夺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0年12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卞飙
书记员倪帼英